山西晚報訊(記者 武佳)2月以來,大量優(yōu)質崗位向廣大求職者伸出橄欖枝。如果員工入職時虛報學歷,單位可否解除合同?2月27日,省人社部門以案說法,提醒勞動者在求職時守住誠信底線,讓勞動關系的締結回歸真實與公平。
馬某入職某公司擔任項目管理經理,工資為26000元/月,雙方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,試用期3個月。馬某本人填寫了“員工入職資料登記表”,注明學歷為大專。馬某還在“不符合錄用條件確認書”上簽字確認,該文件中寫明,如員工存在學歷造假,則視為不符合錄用條件。
馬某入職4天后,公司發(fā)現其入職時填寫的學歷信息與實際不符,且在學信網上查不到馬某的學歷信息,馬某亦未能提供與其登記情況相符的學歷證書。公司征求工會意見后隨即解除了雙方勞動合同。馬某對解除勞動合同決定不服,申請仲裁并要求某公司支付經濟補償。
仲裁委認為,用人單位在招聘勞動者時,有權了解與崗位入職條件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,勞動者有如實說明的義務?!安环箱浻脳l件確認書”中的內容表明,公司對于馬某應聘的崗位有明確的學歷要求。
由于對馬某在“員工入職資料登記表”上所登記的大專學歷信息,公司無法通過可信渠道核實,馬某亦未能提供與其登記情況相符的學歷證書,公司在試用期內以馬某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并無不當。
《勞動合同法》第三十九條第(一)項賦予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自主權,即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情況下,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,無須支付經濟補償。
不過,用人單位行使上述解除權需把握三個關鍵因素:一是在招聘時如實履行告知義務,對錄用條件作出明確說明。這既是履行《勞動合同法》第三條規(guī)定的“誠實信用原則”的體現,也是保障用人單位知情權的必要條件。二是解除勞動合同時間必須在依法約定的試用期內。三是該錄用條件確是聘用崗位的重要影響因素。
當下,追求心儀的工作崗位是普遍現象,勞動者應當秉持誠實守信的原則,如實地告知個人信息,通過全方位展現個人能力和優(yōu)勢,爭取求職機會。如果選擇夸大甚至偽造個人經歷、教育背景等信息以增加錄用機會,即便僥幸通過面試入職,也可能因誠信瑕疵喪失晉升機會;還可能觸犯相關法律規(guī)定,引發(fā)勞動爭議。對于勞動者而言,與其冒險偽造光環(huán),不如以真才實學贏得機會;對于企業(yè),則需完善管理機制,讓人才選拔既合規(guī)又包容。
(責任編輯:梁艷)